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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具體要求及注意事項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1/3/23     瀏覽次數:    

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依據《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執(zhí)行,小編這里從四個方面舉例說明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具體要求,2021年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會進行,相關企業(yè)或者高校可以重點關注一下,針對科技成果轉化內容比較多,這里只列舉說明,具體政策詳情可咨詢臥濤客服電話:13339105710(同微信),會有專業(yè)項目老師做針對性解答。

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具體要求內容如下:

第一點: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其余應主要用于科技研發(fā)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保障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fā)展。
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體系和機制,明確相關管理機構和職能,建立完善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符合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

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處置科技成果遵從市場定價機制,一般應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單位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第二點: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形成部門科技成果轉化總結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至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成果轉化方面開展的工作、取得的總體成效、主要經驗和面臨的問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類型等情況;科技成果以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方式實施轉化情況;推進產學研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等。

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高校、科研院所及下屬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將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第三點: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要依法制定和公開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規(guī)定或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未規(guī)定也未約定的,可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的,從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在研究開發(fā)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其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于獎勵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比例首期可達90%。職務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當年工資和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對科研團隊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團隊負責人有內部收益分配權。職務發(fā)明獲得知識產權后,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能運用實施的,發(fā)明人在不改變權屬的前提下,可與單位約定自行運用實施、享有轉化收益。

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細則執(zhí)行。

第四點: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zhí)行:擔任政府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yè)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正職領導的,可按規(guī)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在擔任現職前所獲股權,任職后應及時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股權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按規(guī)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和報告制度。

2021年池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具體申請及疑問代理請咨詢:0551-65300258 或 QQ:288505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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